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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

因應110年5月至7月疫情影響,預定於109-2學期畢業之碩博士生相關修業年限、學雜費收取及後續升學事宜說明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11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072591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教育部來文說明,原已依學校規定提出申請109-2學期舉行碩、博士論文考試,並預定於109-2學期畢業者,因應110年5月至7月疫情影響,相關修業年限、學雜費收取及後續升學事宜說明如下:
(一)學生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完成離校手續者,視為109-2學期畢業,學校免收取學雜費;倘未能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,則視同延畢,學生應依學校規定補繳110-1學期學雜費。
(二)原預定109-2學期畢業之碩士班學生如已獲本校或他校博士班錄取者,錄取學校應同意渠等出具切結書後先行註冊入學,惟渠等未能於110年10月31日前繳交學歷證明文件者,則依學校規定取銷其入學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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