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3:關於申請休、退學的退費標準?
A3:依教育部95年5月1日台高(四)字第0950057997B號令發布「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」第2點之規定,說明如下:
一、學生於註冊日(含)之前申請退學者,應免繳費;已收費者,全額退費。
二、學生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正式上課日之前1日申請退學者,退還學費三分之二,雜費及其餘各費用全額退還。
三、學生於正式上課日(含)之後,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學者,退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二。
四、學生於正式上課日(含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學者,退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一。
五、學生於正式上課日(含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學者,所繳各費用,均不予退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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